一、职业指导服务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需求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求职者)。
(二)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求职者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3)求职者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2.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凡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来招工的,还应提供企业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四)服务程序
1.条件审核与基本情况的问询。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政策、职业信息、职业心理和职业培训等咨询服务;
2.制定指导计划。针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出专门的指导计划;
3.实施职业指导。针对求职者或用人单位在求职或招聘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树立良好的心态和提升求职或招聘的技巧,推荐求职者参加技能培训。
(五)政策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功能手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需求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求职者)。
(二)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求职者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3)求职者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2.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凡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来招工的,还应提供企业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招工简章。
(三)服务程序
1.接待登记。了解求职人员需求,审验求职者相关资料,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审验用人单位资质,确认其合法性,了解用人单位需求,指导其填写《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审验招工简章,防止违法和虚假信息。
2.咨询及职业指导服务。接受咨询,掌握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即时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3.信息提供和查询。为登记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培训信息、劳动保障政策、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查询服务。
4.即时岗位推荐。对有适合求职者求职意向的空岗信息的,提供即时岗位推荐,为求职者出具《求职推荐信》,为求职者联系用人单位参加面试;对有适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求职者,提供即时推荐服务,通知用人单位联系求职者进行面试。
5.建议进入招聘会。对暂无适合岗位,不能开展即时岗位推荐求职者,或是经过日常推荐仍然没有找到适合人员的用人单位,建议其进入现场招聘会进行求职或招聘,或推荐其通过其他方式多渠道实现就业。
6.回访及信息反馈。
(1)对即时推荐的求职者进行逐一回访,了解推荐情况,并督促求职者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推荐成功或不成功资料;对开展了即时推荐或参加现场、专场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进行逐一回访,了解录用情况;
(2)督促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推荐成功或不成功情况,并提供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录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
7.后续处理。对通过以上程序推荐不成功的求职者和招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列入下一轮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四)政策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三、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就业部门认定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专门帮助的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
(二)就业困难对象应提供的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应提交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
2. 低收入家庭人员应提交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应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残疾人员应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残疾证》;
5.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服务程序
1.接待登记:通过日常和招聘现场登记、上门服务登记和电话登记等方式,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求职登记;
2.职业指导:对就业困难对象开展“一对一”、集中式等职业指导服务;
3.推荐岗位:为就业困难对象推荐岗位,向推荐单位出具《求职推荐信》,由求职者前往用人单位接受面试、报到或通知用人单位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面试洽谈。
4.跟踪回访:督促用人单位或求职者反馈《求职推荐信》(回执),掌握录用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推荐成功或不成功资料,对推荐就业未成功的,列入下一轮就业援助服务程序。
(四)服务时限:在就业困难对象不挑不捡情况下,3天之内市场负责安排工作。
(五)政策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文件。
四、接受用工投诉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已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在日常的就业活动中,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或招聘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求职者(以下简称求职者)。
(二)接受投诉范围
1.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质量问题;
2.用人单位在通过市场招聘人员中违反相关用工法律法规的不规范行为;
3.其他在市场招聘活动中出现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三)服务程序
1.设立举报投诉窗口。在公共职业介绍结构服务前台设立“用工投诉”窗口,通过现场接待。接听举报投诉电话、利用信箱、邮箱,意见簿和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形式开展举报投诉接待服务;
2.落实专人负责。做好举报投诉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公共职业介绍结构落实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接待服务工作,对求职者投诉的内容,填写《举报登记表》,根据投诉记录情况性质,认真分类、整理,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3.举报投诉的处理。对求职者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不规范等原因而引起的投诉,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领导和区劳动监察大队;
对招聘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或国家相关劳动政策法规,侵犯求职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投诉,应将举报投诉情况,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4.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回复。对经查实,确有因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对求职者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事实的相关责任人,责令其当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后将情况通知当事人;劳动监察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或处理的情况,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
5.建立违法用人单位档案。建立“违法用人单位档案”,对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的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实施重点监控、限制入场和拒绝入场处理。
(四)政策依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