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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就业优惠政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0-7-22  阅读次数:286人)【字体:

就业再就业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1.区属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定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区属以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各类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前款中1类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证》的困难人员或前款中2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即市政府[2009]18号文件中所定义的,下同),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泸州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2.《泸州市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认定困难企业相关证明资料;

3.用人单位与持《就业失业证》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持《就业失业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每月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8.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申报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股室,对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中已缴费人数和单位缴费金额进行核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签署核实意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

4.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5.在区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费划给用人单位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印章。

(五)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9]102,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和泸州市财政局泸市财社[2009]29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核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持《就业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上述人员灵活就业且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社会保险。

(三)申报材料

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社区、街道(乡镇)、签署意见盖章的《泸州市龙马潭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表》;

2. 《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缴费凭据复印件;

3. 灵活就业所在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的《就业证明承诺书》;

4. 属于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应是“非全日制用工”。申请人须提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证明资料:⑴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若是口头协议,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协议书或证明材料应包含:就业起止时间、工种、月工作时间和月收入等内容);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财务凭据复印件;

5.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持上述申报材料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社保补贴;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股室对申请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行核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签署核实意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

4.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下岗失业人员所在地社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5.在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给社区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财务股会同再就办与区财政局衔接,资金拨付情况,以便统计过帐。同时,再就办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印章。

(五)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9]102号。

三、岗位补贴审核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区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报材料

申请岗位补贴的各类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每月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6.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岗位补贴;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申报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签署核实意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

4.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5、在区财政局将岗位补贴费划给用人单位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岗位补贴”印章。

(五)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9]102号,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和泸州市财政局泸市财社[2009]29号。

四、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经区劳动保障局资质认定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请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三)申报材料

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和《泸州市龙马潭区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核表》;

2.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3.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求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介绍成功的求职人员名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提供职业介绍未成功的求职人员名册;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成功的求职人员就业证明资料,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成功的求职人员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7.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审批程序

1.职业介绍机构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区就业局再就办进行初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签署核实意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

4.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在区财政局将岗位补贴费划给职业介绍机构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印章。

(五)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 [2009]102号。

五、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区属以上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体”)。

(二)申请条件

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认定报告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据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认定程序

1.企业实体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上述申请认定材料;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一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发[2005]3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企业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区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地税发〔200630号。

六、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区属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二)申请条件

经济实体吸纳安置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经济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认定报告和《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国资部门出具的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批复的文件及复印件;

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5.原主体企业与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及复印件,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及复印件;

7.经济实体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认定程序

1.经济实体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上述申请认定材料;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一是核查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实;二是核查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了30%以上(含30%);三是核查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4.经济实体持《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到区税务部门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制度

(一)服务对象

申办区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开办企业时,企业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达到60%以上(含60%)。

(三)申报材料

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认定报告,其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服务)项目、资金总额、从业人员总数、地址;

2.公司章程;

3.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批表》;

5.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认定程序

1.申请者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上述申请认定材料;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分管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劳动就业服务证书》;

4.申请者持《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到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手续,享受优惠政策扶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认定工作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认定管理工作,审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8]5号,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9]13号,泸州市政府泸市府发[2009]18号,泸州市财政局和泸州市劳动保障局泸市财社[2009]102号。

(三)适用范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要求,在区本级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四)审批管理

1.申报条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认定申请书,填报《认定证明》审批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付电子文档;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证》及复印件;

5)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及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认定程序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上述申请认定材料;

2)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①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银发[2004]51号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②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人员;③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④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⑤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初审符合条件的,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再就办在认定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分管领导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认定证明》,报市财政局复核;

5)区财政局签署复核意见后,将《认定证明》返回区就业局。

6)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在收到《认定证明》后,向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认定证明》并纳入相关统计。

4.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完成局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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