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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度
(发布日期:2010-7-22  阅读次数:169人)【字体:

一、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制度

(一)适用范围:区属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三)单位应报送的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法人证书。

(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的程序

1.失业保险登记

1)办理时限:生产经营性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提供资料: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以及区就业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登记事项: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专管人员及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及账号、所属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参保日期及其规定的其他事项。

4)办理程序:失业保险股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对单位的登记资料及登记事项初审,符合规定的,报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登记,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告之原因。

2.失业保险登记变更

1)变更时限:企业自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非企业单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2)提供资料:单位要求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的申请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区就业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经失业保险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规定的送股室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变更原相应登记信息,并做好归档管理及记录。

3.失业保险登记注销

1)注销条件及时限:区属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自工商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区就业局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2)提供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注销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3)办理程序:经失业保险股经办人审核交股室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注销单位有关数据和缴费台帐作终止保险关系的相应处理。参保单位应交回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一)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对象: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单位。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3]94号文件。

(三)缴费单位应申报的材料:《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变动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

(四)失业保险缴费申报程序

1.时间要求:1)新参保单位应在参保登记审核通过的当月内,向失业保险股办理缴费申报;(2)参保单位每年115号前应向失业保险股办理缴费申报;(3)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情况,应在当月15号前向失业保险股办理变动申报,15号以后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动,作为次月人员变动处理。

2.申报资料:1)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2)参保单位每年1月申报资料:《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3)已参保单位变动申报资料:《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变动申报表》、《参加失业保险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

3.申报要求:1)缴费人数按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人数申报;(2)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申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缴费基数不能低于泸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4.申报资料审核:失业保险股受理缴费单位申报后,经办人员即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退还申报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在受理缴费单位申报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五)监管措施

1.缴费单位违反申报政策规定,经办人要责令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审计稽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基数进行专项稽核,稽核后涉及单位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调整的,单独进行稽核调增或调减。经稽核发现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失业保险费费源调查制度

(一)调查范围:符合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区属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三)调查方式

1.争取财政、工商、税务、规建、招商、人事编制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类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支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形成相关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2.对已经工商注册和编制部门登记,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情况,进行认真归类分析,找出重点扩面单位,制定出当年的扩面计划。

3.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参加的座谈会、培训班,提高单位法人的保险意识和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必要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扩面力度,进行有效扩面。

4.强化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缩短经办时间,为企业和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所有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二)政策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3]94号文件。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

1.缴费时间:缴费单位在其缴费申报审核通过的当月内缴费或当季内缴费。

2.缴费方式:银行转帐、小额定期借记业务银行代扣、现金缴款(失业保险股不直接收现金)。

3.缴费管理:财务股收到的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进入基金收入户管理,失业保险股聘缴费凭据及时记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台帐,每月与基金财务、缴费单位沟通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欠费催缴:缴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股应当向其发出《失业保险费欠费催缴通知书》。对单位确有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股在接到单位申请缓交报告后,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与其签订补缴协议。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失业保险股按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5.缴费监督

1)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应缴、实缴、欠缴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区就业局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已在区就业局参加失业保险或曾在区就业局参加过失业保险,因工作单位变动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或再就业需要接续以前参保年限的人员;因单位成建制迁出我屋范围,需要整体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单位。

(二)政策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失[2000]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股在受理原所在单位及本人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核实本人的参保缴费情况交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开具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介绍信,此介绍信一式两份,一份给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的人员,另一份留底并与单位和本人的书面申请一同归档备查。

2.曾在我局参加失业保险,因失业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参保缴费年限记录保留在区就业局,现在异地再就业需要接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失业保险股经办人员核实本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交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开具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局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介绍信,此介绍信一式两份,一份给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的人员,另一份留底归档备查。

3.已在我局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迁出我区范围,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失业保险股在受理迁出单位申请后30日内,经办人员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失[2000]5号文件)规定核实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交股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后,除了为其开具参保关系转移介绍信,还要书面通知局财务股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失业保险待遇申办管理制度

(一)申请对象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泸市府发[2005]46号文件。

(三)申办内容

失业保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申办程序

1.失业保险金的申办(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送失业人员管理科审核备案。

2)审核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持照片1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失业人员管理科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3)失业人员在填好《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后,失业保险股经办人员按规定在15日内,审核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应享受待遇意见,报股长审核后,由专人输入微机,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生成发放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

4)失业人员办理申领登记次月20日以后,按月按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2.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审核支付

1)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报销实行预申报制度。失业人员因病和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入院后3日内,向失业保险股报告,失业保险股对申请人员进行核实。失业人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凭据和本人的相关资料在60日之内到失业保险股办理申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股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助。

2)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凭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到失业保险股申请享受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其生育时在指定医院住院的费用,按住院医疗补助金标准补助。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在其死亡后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股办理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手续。失业保险股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给予补助。

3.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支付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向培训股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的复印件和培训合格证明及参培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经培训股审查后,由失业保险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核实,培训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介机构向再就办提出申请,经再就办审查后,由失业保险股对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核实,由再就办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

(五)待遇支付程序及记录

1.失业保险股按月按标准制定发放计划,交财务股向财政申报发放资金,转入失业保险金支出专户,银行按发放计划拨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帐户。

2.失业保险股每月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随机抽查,与登记表核对,检查有无错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3.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将各项支付情况做相应的记录存档。

七、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管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府发[2005]46号)。

(二)申请对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待遇核定

1.失业保险金的核定

1)申领材料。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在60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开户银行帐户等资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就业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2)审批核定程序

a、单位填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参保情况审核表》,交失业保险股,对申报失业人员是否参保缴费及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b、失业保险股对申报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参保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档案管理办法接收档案。

3)发放标准和享受期限

a、发放标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按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的70%执行,并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补助金。

b、享受期限: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核定

1)申领材料: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等;

2)审批核定程序: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病确需住院的,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于住院后3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到失业保险股办理申报登记,并接受核查。出院后60日之内凭住院、出院有关手续到区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办理住院补助金申领手续。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3.生育补助金的申领:

1)申领材料:计生部门发给的《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生育住院凭据(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等);

2)审批核定程序: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凭计生部门发给的《准生证》和有关住院凭据,在出院后60日内,到失业保险股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

1)申领材料: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领取人的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2)审批核定程序: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后的60日之内,凭死亡证明,领取人的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股办理抚恤金和死亡丧葬补助金申领手续。经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四)监管措施:对失业人员住院、生育以及死亡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工作程序:

1.失业保险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制定发放计划,在次月3 个工作日内报送局领导审批,审批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财务股。

2.财务股在收到发放计划的1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申请发放资金。

3.财务股在5个工作日内争取财政资金划拨到位,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4.财务股应在资金划转银行后2个工作日与银行取得联系,及时了解上帐是否正常。

5.银行在每月20号前完成失业保险金上帐到失业人员个人帐户。

6.如银行20日前上帐未成功,由财务股通知失业保险股配合银行查找发生原因。财务股、失业保险股和银行三方协调解决,如都不能及时处理的,财务股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7.如遇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需提前制定发放计划,并按上述操作程序提前办理,在节假日前把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如遇双休日,发放顺延。

8.财务股清理到期未领银行存折,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冲回基金,并将花名册送失业保险股备案。

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制度

(一)政策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办理对象:参加失业保险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失业人员本人档案;

3.失业人员户籍本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失业保险股审核后,30日内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保险股按规定计算出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费用,经局领导批准后交财务股划转。

2.对转入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股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和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十、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使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程序:对移交区就业局的档案,单位需填报《单位移交失业人员档案花名册》,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由经办人员立即编号,输入微机,注明移交时间和移交经办人,并归档。

(三)转档:对办理退休需要转档的,需出具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办理;重新就业需转档的,需出具用工单位开出的调档函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因户籍迁移需转档的,需出具迁入地的户籍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当地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调档函;以上手续经股长审核签字后,并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转档一览表》,失业人员确认后签字取档,档案贴好封条加盖档案密封章交转档人。

(四)借档:失业人员参加医保和社保需要借档的,需出具医保或社保的借档函,并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借档一览表》,失业人员确认后签字提档,档案贴好封条加盖档案密封章交借档人。

(五)档案查询复印:失业人员因办理其他事项,需复印档案内原始资料的,持本人身份证,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档案查询复印登记表》,可复印对本人档案中符合规定的资料,并加盖“泸州市龙马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档案复印件认可章”。

(六)其它要求:1.转档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在档案汇总中注明提档时间及转往何处。2.因借、转到某处审核后自己退回的档案,经办人要及时对档案注明进行核销,并开具收条,证明已收到退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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