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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2-27  阅读次数:512人)【字体:

关于2006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简称中国外文局)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现将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5〕112号)安排,二级、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 交替传译类两次考试的日期分别为5月20、21日和11月11、12日。其他语种各级别的考试均为1次,其中二级、三级日语、法语笔译、口译考试和阿拉伯语笔译、口译试点考试日期均为5月20、21日;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日;二级、三级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口译类试点考试日期为11月11、12日。

 

二、自2006年起,二级、三级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考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日语、法语翻译专业人员分布情况,2006年度二级、三级日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点设在北京、上海、大连、济南、天津、重庆、福州、广州、杭州、南京、长春、哈尔滨、武汉、青岛等14个城市;二级、三级法语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点设在北京和上海。

 

四、二级、三级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口译首次试点考试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继续试点考试均在北京进行。

 

五、按照《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要求,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语种、各级别笔译考试考务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数据的汇总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各级别、各语种笔译和口译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共同制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做好2006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试卷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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