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
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属于非公务员序列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毕
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意味着双方将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而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
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
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
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
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
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事后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订立
时,除法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是劳动合同的
约定条款。如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
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
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
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
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
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
济补偿。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某些法律责任。但作为劳动
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要求自己保留一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生应注
意认真审查合同的条款,明显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且不能匆忙签字,更
不能因为基于自己的弱势地位而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字。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该合同的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订
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是自己真实意思所为,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3种。大学毕业
生就业时,通常都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
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71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
定国家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
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有些地方还结合
本地的具体情况,对试用期问题作出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8条:“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1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践中应当注意防范以下问题:1、试用期过长,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
限。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
动合同,当然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
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试用期与见习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设置的目的也不同。5、约定两个
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过短,达不到考察目的为由,在试用期满后要求再增加一个试用
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6、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或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
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7、
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工资虽然可以低于正常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8、试用期内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
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用
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
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
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
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和了解,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
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见习期一般为1年。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
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
病(事)假超过1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的时间。见习期满后,毕业生本人写出总结,经过
民主评议,由单位作出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并将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毕业生由于本
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1年。延长期
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
好的,经批准后,予以辞退。
3、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
资水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另外,国家同时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
济金和失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
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
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受上述限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
资报酬。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
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合同
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
已履行的部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
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这里的“录用条件”,应当是指经过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招聘条件为
准,而且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负举证责任。法律同时还规
定,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
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
在值班时间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致使单位公物被盗,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人民法院
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
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述四种情况,都是由于劳动者本身存在过失。劳动者因过失而被辞
退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并按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
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
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
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
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
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损失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
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
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
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
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
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
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
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用
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
其他赔偿费用。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
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
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
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
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任
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
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
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
续处理得;3、正在接受审查得;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辞退: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
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
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但国家公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
正在进行治疗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